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时间:2022-11-02 00:29 点击: 0

1 范围 

本规则是 CNAS 和检验机构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 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GB/T27000 (等同采用 ISO/IEC 1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 17011) 《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02 《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L04 《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 GB/T27000 (等同采用 ISO/IEC 17000)和 GB/T27011(等同采 用 ISO/IEC 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3.2 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3.3 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活动的机构。 

3.4 注销认可:当获准认可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或认可有效期到期不能延续认 可时,取消认可的过程。 3.5 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 CNAS 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 纠正措施,经 CNAS 确认后,维持认可的过程。 

3.6 授权签字人:经CNAS认可,签发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3.7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源自: ISO/IEC 17043:2010,3.7) 

3.8 监督评审:CNAS 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 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3.9 认可评定:根据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对认可评审的结论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是否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意见。 

3.10 观察员:CNAS 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作)。 

3.11 多场所检验机构:同一个法人实体(集团)下具有多个关键活动场所的检验机构。 

3.12 告诫:获得认可的检验机构存在影响认可管理有效性的问题,但属于孤立、偶 发事件,且检验机构有能力在CNAS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纠正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的,CNAS对检验机构认可资格采取的一项处理措施。 4 认可条件 

申请人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自愿申请认可。CNAS 仅 对申请人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申请人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 应为法律实体或法律实体的一部分,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 符合 CNAS 颁布的认可准则及应用说明(适用时); 

c) 遵守 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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